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校园裸贷——打一记规则的“擦边球”

2017-06-02 于 冲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

导    读

2011年银监会出台了《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》,严格规定大学生信贷业务的办理条件,许多民间借贷公司及P2P平台趁势进入大学生信贷市场,五花八门的校园网络贷款应运而生。校园网贷本是为了融通社会闲余资金、助力大学生克服资金短缺,然而由于各方面原因,有关校园网贷的负面新闻层出不穷,前有借款人还款不力跳楼自杀,后有校园裸条借贷(以下简称“校园裸贷”)冲击道德底线。今天我们来谈谈校园裸贷涉及的法律问题。




何为校园裸贷?


校园裸贷,指的是大学生借款人通过中介机构向贷款人借款,贷款人提供一定数额的货币并收取利息,同时该大学生以自己的裸照和不雅视频作为抵押的借贷行为。简言之,即大学生以裸照、不雅视频进行抵押贷款。当借款人逾期不能还款时,就会有专门的催收人员以公布裸照相要挟,威逼胁迫借款人还款,其手段之低劣,令人汗颜。


裸照也能用来抵押?


从法律层面上看,由于我国立法不承认物权行为无因性,故抵押权成立以有效合同为前提。也就是说,当我们讨论裸照能否用来抵押,我们实际上是在讨论两个问题:


1.以裸照设立抵押权的合同能否生效


根据《合同法》第五十二条规定,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。以裸照设立抵押权,明显违背了善良风俗,冲击了人们的道德感,是社会一般人所不能容忍的,因此抵押合同违背了公共利益而无效。


2.裸照能否作为抵押物


电子形式的照片和视频属于著作权的客体——作品,应该纳入著作权范畴进行规范。校园裸贷事件中的裸照和不雅视频属于淫秽物品,在2010年2月26日之前,淫秽物品之上不能成立著作权;2010年《著作权法》进行了修订,删除了“依法禁止出版、传播的作品,不受本法保护”这一条文,因此裸照和不雅视频之上可以成立著作权,也就是说,拍摄相应照片和视频的借款人对其作品享有著作权。那么,借款人能否以自己对裸照和不雅视频享有的著作权进行抵押呢?


我国《物权法》中并未规定著作权能否作为抵押权之客体,而规定了“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、专利权、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”可以作为质权之客体。通说认为,《物权法》对抵押权客体的规定过于宽泛,应当限制理解,因此既然著作权规定为了质权客体,那就不宜作为抵押权客体了。校园裸贷名为抵押借款,实为质押借款。那么,借款人能否以自己对裸照和不雅视频享有的著作权进行质押呢?


因《著作权法》规定“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,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,不得损害公共利益”,以淫秽物品之上的著作权进行质押,明显违背善良风俗,损害公共利益,因此不得以其设立质押权。


校园裸贷涉嫌哪些违法行为?



1.利率过高,违反民间借贷利率的限制


校园裸贷的周利率高达30%,换算成年利率约为1564.29%,远远高于普通民间借贷。根据《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》,民间借贷约定的年利率不得超过36%,即行业中所称的3分。年利率超过36%的,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。


2.以裸照为质押,违反公序良俗


根据前文分析,以裸照、不雅视频为质押,损害了公共利益、违背了善良风俗,因此签订的合同因违反《合同法》相关规定而无效,且质押权未设立。


3.公布裸照,侵犯借款人隐私权


《民法总则》和《侵权责任法》均规定了自然人的隐私权受保护。催收人员公布借款人裸照和不雅视频,侵犯了借款人的隐私权,应承担侵权责任。


4.经营活动严重损害社会秩序,涉嫌非法经营罪


中介平台为追求巨额利息,以淫秽物品担保回款率,并且多采用线上牵头、线下交易方式发展客户、逃避监管。去年至今,此类案件频发,已经严重损害社会秩序,相关平台涉嫌非法经营罪。


5.以裸照相要挟索取巨额利息,涉嫌敲诈勒索罪


借款人逾期不履行义务的,催收人员以公布裸照相要挟,逼迫借款人支付巨额利息,涉嫌敲诈勒索罪。


6.传播、出售裸照、不雅视频,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


由于裸照和不雅视频之上未设立质权,催收人员对相关照片、视频也就无处分权,因此不仅谈不上将其出售以实现债权,而且还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。 


监管与防范建议


2016年8月24日银监会等四部门联合出台了《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》(以下简称《暂行办法》),旨在规范网络借贷乱象。然而校园裸贷平台多采用QQ群、微信群的方式发展客户,并在线下交易,规避网贷中介机构应该向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备案的义务。因此,有关部门应尽快出台《暂行办法》的实施细则,各省也可根据本省具体情况制定细化规则,使《暂行办法》落地实施。


然而,我们处于信息时代,社会事实显得更为错综复杂,法律并不总是能够及时发挥保护作用。据此,各高校应当积极监管和预防校园不良网贷的现象,具体可参考以下几点:


1.培养学生合理的价值观与消费观;


2.普及金融信贷和网络安全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知识;


3.高校宣传、财务、网络、保卫等部门要建立校园不良网络借贷日常监测机制,密切关注网络借贷业务在校园内的拓展情况。高校辅导员、班主任、党员骨干队伍要密切关注学生异常消费行为,及时发现学生在消费中存在的问题。


结    语


校园裸贷事件曝光以来,频频传出受害者不堪还债压力而自杀的新闻。当我们谈论这类事件时,我们在谈论什么?谈的是违法行为的低劣、公民权益的救济以及社会秩序的保护。如果不幸沦为校园裸贷的受害者,切记法律永远站在受害者的一边,受害者不仅不必支付巨额利息,还可以找家人、找学校、找警察,积极维护自己的权益。一失足不一定成千古恨,社会给予每一个人后退的黄金桥,生命和尊严同样可贵,而只要后退一步,仍可以同时享有。(作者单位: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)



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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